河南省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郏检二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5********6033,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农民,住河南省郏县茨芭乡庞庄10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9日11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丁某某驾驶豫******号轻型普通货车由西向东行驶至郏县前石线茨芭镇军李村路口处路段时,与由北向南行驶的李某某驾驶的“绿佳”牌二轮电动车发生相撞,致李某某受伤,两车均有不同程度的损坏。李某某后经抢救无效死亡。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丁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李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经鉴定,李某某符合头部受到外力作用致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另查明,丁某某与被害人家属已达成民事和解,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以后能够如实供述,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郏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郏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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