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威文检一部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321974********,汉族,初中肄业,群众,威海市**新区**市政司机,户籍所在地威海市文登区**镇**村**号,住址**。2020年7月2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7月2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沙某某,山东鲁文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7日20时许,在威海市文登区**镇**村商店门口,丁某甲饮酒后到被害人丁某乙商店买烟,期间丁某甲因过去与丁某乙工作上、酒桌上的不愉快与丁某乙发生口角争执,争执过程中丁某甲用脚蹬踹丁某乙胸腹部,致丁某乙右侧肋骨骨折。经鉴定,丁某乙右侧第4、5肋骨骨折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2020年10月20日,丁某甲赔偿了被害人丁某乙的经济损失,取得了丁某乙的谅解。
本院认为,丁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行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同意适用认罪认罚程序且系初犯、偶犯,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本案系同事之间因琐事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丁某甲与被害人系同事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威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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