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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丁海岩)(公开版)_原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原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原检二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923200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代县,住**镇**村,山西省运城**在读**。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原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决定,于同年8月28日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同日被原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6日被我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原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郄某某、郄某二人均在位于我市大林乡定丰庄村的原平**农牧有限公司工作。2020年7月17日22时许,被告人郄某某得知次日养殖厂的猪要打耳标,打了耳标后就有了准确的仔猪数量了,便萌生了在打耳标前盗窃仔猪的想法。后通过电话、微信联系了同在一起工作****,让郄某帮其偷十几个仔猪并送回郄某某位于沿沟乡王董堡村其父亲郄二某家中。郄某后于18日0时许,叫和其在一起的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租车来到其工作的原平牧原农牧公司猪场,郄某翻墙进入到养殖场内,并利用其熟悉养殖场监控的特性,从监控盲区顺利的进入到猪圈内,分五次从六单元猪圈内盗窃12只小仔猪,从四、五单元猪圈内各盗窃3只小仔猪,从三单元猪圈内盗窃1只小仔猪,并将盗窃得来的19只小仔猪分别装入五个编织袋后分批将这19只小仔猪从围墙上由丁某某接应运出后,二人又打车将这19只小猪送回到沿沟乡王董堡村郄某某父亲郄二某家中13只,送到郄某家中6只。案发后,19只仔猪已被查获扣押,并发还给原平**农牧有限公司。经原平市**中心认定,被盗的19只仔猪价值共计510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丁某某事前不知情,仅在盗窃现场有辅助接应行为,系从犯;赃物全部追回,发还受害单位;丁某某未分赃;且丁某某的行为获得被害单位的谅解,丁某某系**读大**,平时表现一贯好,丁某某认罪认罚,真诚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忻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原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原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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