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邹检一部刑不诉〔2020〕83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831985********,汉族,中专文化,群众,兖矿集团南屯煤矿工人,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为山东省邹城市**路**号**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邹城市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5月15日被邹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邹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丁某某酒后驾驶灰色豪爵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车牌号:鲁******)由西向东行驶至邹城市东滩路龙山路路口附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当场酒精含量检测,其结论为:110mg/100ml,后经抽血检验,被不起诉人丁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2.2mg/100ml。丁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无其他法定从重处罚情节。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到案经过、驾驶证、车辆信息等书证;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酒精检测报告;现场和抽血视频等证据。
本院认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邹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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