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津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河检检一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25196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万荣县,2020年5月21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河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明知是薛某某收购的赃物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而予以窝藏。经鉴定,被害人马某某被盗电动自行车价格1818元,被害人宁某某被盗电动自行车价格1739元,被害人孙某某被盗电动摩托车价格2001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其与薛某某之间有债务关系,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其债权,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数额刚达立案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公安机关已将上述三辆被盗车辆发还被害人。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运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河津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津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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