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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丁鸿兵)(公开版)_康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康乐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康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男性,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22198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康乐县,住康乐县******号。无前科。2020年2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康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康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6日23 时许,被不起诉人丁某某与朋友在自家的饭馆喝酒后驾驶自己的甘NCS***号小轿车送朋友回家,当驾车行驶至莲麓镇街道路段时被巡逻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丁某某血液中乙醇的含量为100.12mg/100ml。

本院认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丁某某血液中乙醇的含量为100.12mg/100ml,含量较低,无前科,系初犯偶犯,犯罪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醉驾驾驶机动车上路未造严重损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康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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