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余检一部刑不诉〔2020〕103号
被不起诉人万某甲,男性,195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41951********,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余干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5日被余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0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余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万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10时00分许,在余干县**镇**村**庄路段,被不起诉人万某甲驾驶一辆无号牌正三轮卸货摩托搭载被害人万某乙、乐某某,因上坡三轮摩托车动力不足,导致三轮摩托车向后溜车侧翻,造成乐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万某乙受伤的交通事故。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万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积极主动赔偿乐某某家属的损失,取得了乐某某家属及万某乙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万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投案自首、取得被害人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万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余干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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