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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万园园)(公开版)_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红检一部刑不诉〔2020〕488号

被不起诉人万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811991********,汉族,中专毕业,原新乡市**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现住新乡市牧野区**楼**号。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新乡市公安局东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新乡市公安局东街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挪用资金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12日被新乡市公安局花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新乡市公安局东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万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于2020年7月24日退回新乡市公安局东街分局补充侦查,新乡市公安局东街分局于2020年8 月24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案于2020年7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下旬起至2019年12月间,被不起诉人万某某任新乡市红旗区**有限公司内勤,负责收取学生学费。期间万某某将其收取的学生学费300505元挪用,进行网络赌博。

案发后,万某某及其家属已退还被害人郑某某26万元,余款4万元双方已达成还款协议,被害人郑某某对万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且万某某系初犯,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积极退还挪用资金,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万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新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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