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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万小宁)(公开版)_南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南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万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9231980********,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市南乐县,住南乐县**小区**号**单元**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日到南乐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投案,次日被南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濮阳市南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万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3日晚上22时许,被不起诉人万某某伙同岳某某在南乐县阳光花园北区北门与被害人邵某某发生争执,后万某某、岳某某对邵某某进行殴打,致邵某某头部受伤。经南乐县公安局物证室鉴定:邵某某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属初犯、偶犯、自首,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能够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濮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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