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邹检一部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万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831988********,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邹城市**路**号**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邹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邹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万某某饮酒后驾驶银白色本田小型汽车鲁******,由西向东行驶至邹城市***附近时,被邹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107mg/100ml,后经抽血检验:被不起诉人万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7mg/100ml。被不起诉人万某某对上述犯罪事故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邹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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