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麒检一部刑不诉〔2020〕132号
被不起诉人万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91977********,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住**小区**幢**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批准/决定,于2020年7月29日被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23日20时58分,被不起诉人万某某在家吃饭饮酒后,驾驶云******号小型轿车送朋友去沾益,当行驶到曲靖市麒麟区**路小坡路口处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送检万某某血样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152.37mg/100ml。
本院认为,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血样酒精含量不太高,无其他从重处罚情节,认罪认罚,其行为属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万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