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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丛尚川)(公开版)_北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北检公诉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丛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1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辽宁省北票市人,住北票市城关管理区。因本案于2020年3月30日被北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丛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丛某某于2019年12月10日12时许,在北票市五间房镇庄头菜市场院内,因琐事与朱某某、敖某某发生争执,后与二人厮打,致朱某某左肩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被不起诉人丛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但鉴于被不起诉人丛尚川犯罪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又积极履行赔偿义务,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属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丛尚川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朝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票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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