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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丛某某)(公开版)_东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东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辽检一部刑不诉〔2021〕14号

被不起诉人丛某某,女, 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220422198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东辽县**镇**村**组,住东辽县**镇**村**组。因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12月22日被东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9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东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丛某某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焦某某(已起诉)在东辽县**镇**村*组家中,联系被不起诉人丛某某帮忙,将自家死因不明的15头牛私自拆解,并于焦某某家中出售给当地居民食用。期间,丛某某负责收钱。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丛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辽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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