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邹检一部刑不诉〔2021〕22号
被不起诉人东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83197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群众,户籍地山东省邹城市**街**号**号楼**单元**室,现租住在邹城市**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被邹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邹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9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东某某酒后驾驶鲁******别克牌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邹城市**路**附近处,被邹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邹城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检验,东某某静脉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4.2mg/100ml。
本院认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2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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