轮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轮检一部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严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52827198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轮台县**镇**村*组**号,现住新疆轮台县**花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3月14日被轮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轮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严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4月的时候,犯罪嫌疑人严某某因为刘某某(已死亡)一直拖欠自己出租给他使用房屋的租赁金,于是将刘某某出租屋内的全部刘某某物品搬去位于**乡的房屋内,2019年年底的时候,整理刘某某物品时发现用绿色床单包的两把气枪,因为害怕没有报警。2020年2月的一天,公安机关打电话询问时,严某某向公安机关主动交代案件情况。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严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但严某某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严某某相对不起诉。
轮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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