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宣检一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严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2199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宣汉县,住四川省宣汉县**乡**村,2020年9月2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宣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宣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严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6日18时40分,严某某驾驶浙APS568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宣汉县东乡镇巴人广场往柳池航大钢厂行使,即日18时40分许,该车行驶至宣双路3km+100m处将横过道路的行人符某某撞倒,造成符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认定,严某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符某某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本院认为,严某某交通肇事致死一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构成交通肇事罪,但该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并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严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达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宣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宣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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