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邵检公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严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7811995********,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邵武市**镇**村**号,租住于邵武市**街道**村**号**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日被邵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严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晚,被不起诉人严某某在邵武市西门路24号“友情岁月”大排档吃夜宵期间,与朋友徐某某等人饮酒后返回租住处休息。次日晨8时许,严某某驾驶陕******轻型厢式货车,从邵武市严羽公园出发,欲前往福州装运货物,经邵武市浦武高速邵武收费站入口处时遇公安民警例行检查,经当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查,其呼出气体中酒精浓度达106mg/100ml。后经对严某某抽取血液样本送检,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94.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抽取的血样、涉案厢式货车等物证;2.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徐某某的证言;4.犯罪嫌疑人严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书;6.现场示意图、检查笔录、现场照片;7.执法记录仪记录的现场检查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严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系酒后次日驾车,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又系初犯、偶犯,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严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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