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君检公诉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严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71********,汉族,函授本科学历,湖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护卫大队大队长,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城**路**号,住岳阳市岳阳楼区泰和大酒店。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君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4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2019年9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君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严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9年2019年10月18日、2020年1月2日退回该局补充侦查,该局分别于2019年11月18日、2020年2月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9年10月4日、2019年12月19日、2020年3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2月,王某甲从湖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承包了君山建新农场八队147亩农田,期限为一年。2016年3月起,王某甲违反合同约定在田里种植果树,建成桃园。2016年底,**实业公司将包含王某甲桃园在内的8570亩农田又租赁给湖南**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用于建设君山国家农业公园项目,租赁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自2016年10月起,**公司就土地交付一事与王某甲多次协商,提出可与王某甲签订2017年度土地承包协议,允许其继续经营桃园,但王某甲需配合**公司修路规划移走36亩桃树。王某甲表示同意,但主张要桃树移栽费用。**公司对此一直予以拒绝。2017年2月26日下午,**公司再次与王某甲协商未果,决意于次日在王某甲的桃园内挖路施工,并通知**护卫大队到施工现场维持秩序,防止突发事件。2017年2月27日8时,犯罪嫌疑人严某某指示护卫大队副大队长张某某(另案处理)组织了二十余名护卫队员和几名**酒店、**市场的保安,携带防刺服、钢盔、橡胶棍、盾牌等装备械具,乘车赶到**公司君山国家农业公园项目指挥部。严某某、张某某明知此次施工会引发他人阻工,仍以训话方式要求护卫队员和保安听从指挥,团结齐心,发生冲突不要怕,对方动手可以反击等,并表示维护公司利益,出了事有公司负责。当日9时许,张某某带领护卫队员和保安乘车到达君山**农场八队王某甲的桃园,在施工现场附近列队警戒。当挖掘机进入桃园开始施工时,为桃园做事的王某乙、熊某某、王某丙、付某某、邓某某,以及王某丁、贾某某等共计十来人陆续从附近工棚出来,朝施工现场走去,部分人手持铁锹、锄头,大喊不准施工。其中王某乙持铁锹绕过护卫队员跑到挖掘机前阻止,并用铁锹砸碎挖掘机侧面窗户玻璃。苏某某(另案处理)、谭某某(另案处理)等几名护卫队员见状,即持盾牌、棍棒冲向王某乙。王某乙用铁锹朝苏某某打去,被苏某某用盾牌挡住。因受力作用加上地滑,苏某某摔倒在地。王某乙又持铁锹打向苏某某,再次被苏某某用盾牌挡住,王某乙也摔倒在地,铁锹掉落一旁。苏某某起身后气不过,捡起自己掉落的钢盔朝王某乙的头部猛砸,王某乙双手抱头侧躺在地上,苏某某又用橡胶棍对王某乙进行殴打,谭某某等几名护卫队员也上前对王某乙进行围殴。在张某某的指挥下,其他护卫队员和保安上前拦截、驱赶熊某某、王某丙等人,暴力抢夺对方手中的工具,并对王某丙、贾某某进行了殴打。双方发生激烈吵骂,其中熊某某放狠话说要调人拿枪来搞死护卫队员,张某某听后非常气愤,下令抓人。几名护卫队员就去追赶熊某某,熊某某逃跑时不慎摔倒,被几名护卫队员追上并殴打。之后,公安机关出警到达现场,将双方劝离。受伤倒地的王某乙、熊某某被救护车接走送医。经鉴定,王某乙受轻伤二级,熊某某受轻微伤。事后,犯罪嫌疑人严某某对参与此次行动的护卫队员进行了表扬,并发放“补助款”以示奖励。
本院认为,严某某作为主管人员,纵容护卫队员以暴力、威胁手段处置纠纷,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鉴于其罪责比实行犯要轻,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严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岳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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