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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丰明)(公开版)_云南省福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福贡县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福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福检一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丰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3241990********,傈僳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住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镇**村委会**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福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2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28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丰某某与余某某、杨某某在褚某某家一起喝酒,次日早上09时许,丰某某驾驶车牌云******号小型普通客车,由贡山县驶往泸水市方向,当车行驶至喀东线K6851+770米处时,被福贡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2020年07月02日,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丰某某血样(检材)定性检验检测出乙醇,定量检验检测含量为102.3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丰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且被不起诉人丰某某没到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丰某某(相对)不起诉。

无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贡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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