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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丽水恒诚建材有限公司)(公开版)_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丽莲检一部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单位丽水恒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街**幢**楼**,法定代表人丁某某。

诉讼代表人朱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21975********,汉族,初中文化,丽水恒诚建材有限公司业务员。

本案由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丽水恒诚建材有限公司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审查终结。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单位丽水恒诚建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1日成立,法定代表人为丁某某。2017年至2020年4月15日期间,被不起诉单位丽水恒诚建材有限公司作为恒洁卫浴品牌丽水市代理商,经营恒洁卫浴品牌产品。公司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丁某某为发展业务,长期非法获取丽水市莲都区、经济开发区新交付的小区业主,信息内容包括各小区业主姓名、地址、联系电话等,收集的信息交由公司通过打电话或者群发短信的形式发展业务,经统计信息达11184条。

上述事实,有经审查的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单位法定代表人的供述和辩解、电子数据检查笔录、数据分析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丽水恒诚建材有限公司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但综合全案,被不起诉单位丽水恒诚建材有限公司因开展业务需要,为推广公司合法业务经营活动,而非法获取业主信息,在推广业务过程中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丽水恒诚建材有限公司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涉案工具U盘一部、BYSUO电脑主机一部、联想电脑一部、苹果电脑一台,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

    被不起诉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丽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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