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东检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单位义乌市**针织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义乌市**镇(义乌市**工艺品有限公司内),法定代表人龚某某,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诉讼代表人杨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系义乌市**针织有限公司员工。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义乌市**针织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单位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案经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2017年2月期间,被不起诉单位义乌市**针织有限公司因抵扣税款需要进项发票,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龚某某通过王某某、李某某(均另案处理)从泗阳**纺织有限公司、泗阳**纺织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4份,金额共计1308256.42元,税额222403.58元,后向义乌市国家税务局进行申报抵扣。
案发时,被不起诉单位义乌市**针织有限公司已依法补缴了上述税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侦破经过、义乌市**针织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税收完税证明等;
2.证人李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单位法定代表人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义乌市**针织有限公司违反国家税收征管法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义乌市**针织有限公司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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