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义乌市某某针织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公开版)_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东检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单位义乌市**针织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义乌市**镇(义乌市**工艺品有限公司内),法定代表人龚某某,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诉讼代表人杨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系义乌市**针织有限公司员工。

本案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义乌市**针织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单位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案经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2017年2月期间,被不起诉单位义乌市**针织有限公司因抵扣税款需要进项发票,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龚某某通过王某某、李某某(均另案处理)从泗阳**纺织有限公司、泗阳**纺织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4份,金额共计1308256.42元,税额222403.58元,后向义乌市国家税务局进行申报抵扣。

案发时,被不起诉单位义乌市**针织有限公司已依法补缴了上述税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侦破经过、义乌市**针织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税收完税证明等;

2.证人李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单位法定代表人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义乌市**针织有限公司违反国家税收征管法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义乌市**针织有限公司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