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尖检一部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22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阳曲县,住太原市阳曲县**镇**街**号,无业。2020年4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14时40分,被不起诉人某某某驾驶晋A****E号红色北京牌小型轿车沿太原市**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太原市尖草坪**路**店路段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民警查扣。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0.1mg/100ml。后经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其提取的血样检材进行检验,其血样检材中乙醇含量为80.4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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