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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乌拉哈提·木合亚提)(公开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县人民检察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源检一部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乌某某,男,2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12520**********,哈萨克族,文化程度高中,在校学生,户籍所在地**区**县,住**县**镇**村**东街**巷**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30日被**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乌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8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8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18时58分,被不起诉人乌某某因排队出教室一事与被害人赵某在**县**中学高三**班门前楼道内发生争执,两人在教学楼连廊处相互推搡时被劝开。随后乌某某在**中学餐厅内就餐时对霍某某说起在教学楼与被害人赵某产生矛盾一事,并且给霍某某说要殴打被害人赵某,霍某某默许。饭后乌某某、霍某某与王某等人一起回高三宿舍楼,途中乌某某因被害人赵某出教室门时不给其面子一直在骂被害人赵某,霍某某跟随乌某某说“早看这个怂不爽了(指被害人赵某)”,同时王某说“要打就用巴掌扇”等之类的话。随后乌某某、霍某某、王某三人预谋当日晚上下晚自习后殴打被害人赵某。乌某某、霍某某、王某回到宿舍后,见被害人赵某在宿舍内,乌某某再次与被害人赵某发生争执并相互殴打,霍某某、王某见乌某某与赵某打架过程中吃亏,霍某某、王某二人冲过去伙同乌某某殴打赵某,将被害人赵某打倒在地后,乌某某、霍某某、王某三人围着赵某使用拳打、脚踢、踩踏等动作殴打赵某,导致被害人赵某头部、左侧睾丸受伤。

经鉴定:1、被害人赵某头部损伤程度鉴定为轻微伤;2、被害人赵某左侧睾丸损伤程度鉴定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乌某某对被害人赵某进行了经济赔偿,取得了被害人赵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乌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乌某某为在校学生,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主观恶性不强,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对被害人进行了经济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社会矛盾已经化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乌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伊犁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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