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乌某某)(公开版)_武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武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乌某某,曾用名无,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241978********,汉族,大学本科,运输服务人员,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住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路**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被武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乌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2日23时3分许,被不起诉人乌某某驾驶陕C****9号小型轿车沿武功县县环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武功县长宁镇孔尹村处时,与路西的行道树发生相撞,致车辆侧翻,造成道路交通事故,武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经勘验,认定乌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后经陕西西咸华大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乌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3.7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乌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乌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