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渭检刑事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乌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2420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家住陕西省宝鸡市扶风县**镇**村**号,农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高新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宝鸡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乌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7日,被不起诉人乌某甲加入薛某甲、薛某乙(另处)成立的宝鸡易九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后,经专业培训和统一管理,冒充女性身份从聊天工具中猎取男性发展情侣关系,后加为微信好友,推荐对方注册指定的网络游戏“奕剑凌天”,再以游戏中的虚拟角色可以建立婚姻关系为由,通过诱导骗入游戏的玩家在游戏中充值购买道具、宠物和送花、刷礼物等方式进行现金消费达6344元。案发后,该被不起诉人退赃退赔共计6400元。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乌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积极全部退赃退赔,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乌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宝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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