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153号
被不起诉人乔某某,男, 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 2207211996********,汉族,小学文化,松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消防员。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前郭县长山镇,现住松原市宁江区富江丽都小区**号楼**单元**室。现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08月14日被松原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经我院决定,于2020年8月28日由前郭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松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乔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5月29日18时14分许,被不起诉人乔某某驾驶吉JMD002号大众牌小型轿车,沿西郭尔罗斯大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松旅集团门前路段向左转弯时,与由西向东行驶的由被害人宋某某无证驾驶的无号牌的两轮摩托车相撞,致宋某某受伤,双方车辆损坏。后被害人宋某某经前郭县中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不起诉人乔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乔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赔偿被害人宋某某家属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40万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证据如下:
1.书证
(1)受案登记表:证实报警人乔某某于2020年5月29日21时40分使用号码为15304380221的电话报警,2020年05月29日18时17分许,在开发区广本4S店,报警人驾驶银色捷达吉JMD002与摩托车(无车牌)相撞,有人受伤。
(2)常住人口及公民户籍信息、机动车、驾驶员信息查询:证实乔某某的身份信息,无前科劣迹;涉案车辆为乔某某所有,乔某某有C1驾驶证。
(3)担保证明: 2020年5月30日,松原经济技术开发区两江医药健康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担保乔某某在事故处理期间随时听从松原市交警事故大队安排。
(4)人民调解书、谅解、收据:证实被不起诉人乔某某赔偿宋某某家属40万及强制保险,宋某某家属对乔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不再追究责任;
(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当事人乔某某承担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宋某某承担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6)事件单、归案情况:报警人乔某某使用15304380221报警称驾驶银色捷达吉JMD002与摩托车(无车牌)相撞,有人受伤。侦查人员将被不起诉乔某某传唤到案。
2.证人宋某某的证言: 证实与宋某某是父子关系。宋某某2020年05月29日晚上18时许的时候他驾驶摩托车在郭尔罗斯大路松旅集团楼前发生一起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出事当天我父亲是在工地干活下班往家走,父亲在郭尔罗斯大路西侧三桥方向松原二实验学校的工地干活。我父亲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这辆摩托车是我们家的,我父亲没有摩托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时没有带安全头盔。
3.被不起诉人乔某某的供述:供述自己是松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专职消防员,认罪认罚。2020年05月29日18时10分许,我驾驶吉JMD002号轿车在西郭尔罗斯大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松旅集团前路段向左转弯时,与我相对方向由西向东行驶的一辆摩托车相撞,事故发生后我赶紧下车查看情况,我看见摩托车的驾驶员受伤了,拨打120急救车和122交通事故电话,急救车来了之后我和急救人员一起把伤者抬上车之后我就在现场等待交警了,当时我还通知了我对象让他去医院帮着抢救伤者,在事故大队到达现场勘查完毕后就把我带到开发区卫生院提取了静脉血后就带我到松原市事故处理进行询问了,在第二天早上我接到电话说伤者已经死亡了,经过就是这个样子了。
我在转弯时没看见与我相撞的那辆摩托车,看见的时候制动已经来不及直接撞上了。我转弯的路口没有允许左转弯的标志,当时路面上是双实线。我清楚双实线不允许转弯,事故发生时我的速度能有20多公里每小时。我驾驶的轿车是我自己的,行车证上也是我的名字。我有C1型驾驶证,车有强制保险。在驾车发生事故前我没有喝酒。对事故认定书无异议。
4.现场勘查笔录:包含勘查笔录、现场事故图,现场照片。
5.鉴定意见:松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文书2份、吉林博尔司法鉴定文书1份,证实宋某某因交通事故至重度颅脑损伤及胸腔闭合性损伤而死。从送检的宋某某、乔某某的血液中均未检出乙醇成分。吉J MD002号大众牌小型轿车的制动性能和灯光性能正常有效,行驶速度为29.1km/h。无号牌两轮车的制动性能正常有效,无法确定灯光性能是否有效,行驶速度为53km/h。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项规定的交通肇事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乔某某在案发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此次犯罪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真诚悔过,对被害人积极赔偿,属犯罪情节轻微, 危害不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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