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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乔天星)(公开版)_塔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塔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塔城市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75年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75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政治面貌:党员,职业: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舆县镇派出所,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喀什东路X小区X号楼X单元X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日被塔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塔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4日10时07分许,被不起诉人乔某某酒后驾驶新ALXXXX号尼桑小型普通客车,从原地区卫生学校办公楼右转至地区医院附近被民警当场查获,后经新疆华通司法鉴定中心做血液酒精含量的鉴定,乔某某的血液含量中检出乙醇,乙醇酒精含量为109.12mg/100mL,被不起诉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乔某某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塔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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