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离检刑二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乔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3021988********,汉族,初中文化,职业:离石区****打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街道办***村,住离石区**街道办******。2020年2月3日因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政府命令被离石区公安局行政警告处罚。2020年2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离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吕梁市公安局离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乔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乔某甲酒后驾驶车号为晋J****7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209国道离石区上安村路段时被吕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四大队大交中队民警当场查获。
经山西光大司法鉴定所晋光司鉴【2020】酒检字第SFJ200009号鉴定:送检的乔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5.7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前科劣迹调查表、党员证明、查获经过、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范某甲、崔某甲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乔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乔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但考虑其醉酒驾车的时间为2020年2月2日晚上11时20分(正月初九),是新型冠状病毒排查期间,此次因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政府命令被离石区公安局西属巴派出所行政警告处罚;行驶至离石区上安村路段时被查获,没有发生交通事故;经检测乙醇含量为115.79mg/100ml;自愿认罪认罚;从本案被取保候审至今再无饮酒、醉酒的记录,社会危险性较小;无其他违法犯罪记录,系初犯、偶犯,综合考虑被不起诉人醉酒的程度、车辆行驶道路,没有造成实际损害且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乔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离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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