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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乔永刚)(公开版)_宁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宁津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乔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431196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均系宁津县**镇**村,2019年11月21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宁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宁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乔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1日,李某某(另案)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宁津县保店镇灰刘村村南的372棵杨树以21600元的价格出售给回某某(已死亡),回某某与乔某某一起砍伐了该372棵杨树。经鉴定,372棵被砍伐的杨树立木蓄积量为33.7622m3。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宁津县自然资源局证明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乔某某等的供述和辩解;4.山东省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犯罪数额相对较小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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