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霸州市院第一检察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乔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811967********,汉族,群众,初中文化,职工,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区**街,现住址河北省霸州市***园*-*-***。2020年1月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霸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霸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乔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始,犯罪嫌疑人乔某某在霸州市**镇**小区*号楼*单元***室房间内开设赌场,谢某某、张某某等20余人以打麻将的方式参与赌博。赌博中,乔某某为参赌人员提供赌具及扑克牌充当筹码并抽头渔利。
案发后,乔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退缴纳违法所得。
本院认为,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2款规定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乔某某不起诉。
违法所得六千元由霸州市公安局依法罚没。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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