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邹检一部刑不诉〔2020〕103号
被不起诉人乔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831981********,汉族,中技文化,群众,****有限公司**煤矿职工。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山东省邹城市**镇**路**号**排**号楼**单元**号。2019年9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邹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邹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6日21时51分许,被不起诉人乔某某饮酒后驾驶鲁******小型轿车,沿邹城市**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路口北时,被邹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进行酒精检测,结果为108mg/100ml,后经抽血检验,乔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5.3mg/100ml。
本院认为,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邹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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