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宜检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乔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71982********,汉族,初中毕业,中共党员,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宜阳县,住宜阳县**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9月4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9日22时10分左右,犯罪嫌疑人乔某某酒后驾驶豫C7****号轿车,行驶至宜阳县董王庄乡南岭村附近道路时,被宜阳县公安局交通民警查获。经鉴定,乔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90.2mg/100ml。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乔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委会研究,决定对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宜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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