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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乔荣伟)(公开版)_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宜检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乔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71982********,汉族,初中毕业中共党员,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宜阳县,住宜阳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9月4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宜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9日22时10分左右,犯罪嫌疑人乔某某酒后驾驶豫C7****号轿车,行驶至宜阳县董王庄乡南岭村附近道路时,被宜阳县公安局交通民警查获。经鉴定,乔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90.2mg/100ml。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乔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委会研究,决定对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宜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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