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克斯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特检一部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买某某·阿某某,男,****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54127**********11,哈萨克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新疆特克斯县**镇**街**环路**巷**号,住新疆特克斯县**小区**号楼**单元**室,无犯罪劣迹。被不起诉人买某某·阿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特克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特克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买某某·阿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1日9时20分,被不起诉人买某某·阿某某酒后驾驶新F *****号小型轿车,从特克斯县**小区行驶至**街**环**字路口向**小区方向转弯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查发现,被不起诉人买某某·阿某某涉嫌酒后驾车,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买某某·阿某某的酒精含量为107.8mg/100ml。之后民警将被不起诉人买某某·阿某某带至特克斯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新疆中业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买某某·阿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5.0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买某某·阿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行驶路段短,酒精含量低,未发生交通事故,情节轻微,到案后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新检发办字【2019】34号“关于印发《新疆检察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第九条的规定,该案可以不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买某某·阿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特克斯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