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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于佳慧)(公开版)_建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建昌县人民检察院

建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建检公诉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女性,********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蒙古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建昌县,现住建昌县******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6日被建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建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1日0时28许,被不起诉人于某某驾驶辽P*****号小型普通客车自西向东行驶至建昌县朝阳路**门前路段时,与横穿马路的行人王某某相撞,致行人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王某某被送往医院后死亡。于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王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且自愿适用认罪认罚,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谅解。

本院认为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建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建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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