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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于俊杰)(公开版)_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哈伊区检一部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于**,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2011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哈密市伊州区东河街道**路**院***栋*单元***室,住哈密市伊州区东河街道**路**号院***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5日05时12分许,犯罪嫌疑人于**在公共停车场为移动车辆而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轻微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于**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于**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主动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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