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眉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于XX,男性,1981年8月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2619XXXXXXXXXX,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眉县XX镇XX村X组,住眉县XX小区。2019年12月3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XX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20时许,于XX酒后驾驶陕A1VD33号小轿车行驶至眉县首善镇渭阳路与平阳街丁字时被眉县交警大队查获。于XX血样经陕西省宝鸡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于XX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3.6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于XX醉酒驾驶机动车,被交警查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7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XX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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