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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于哲)(公开版)_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郑中检一部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于XX,男,197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于2020年5月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桐柏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桐柏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于XX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1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于XX、郑XX、于X因债务纠纷将被害人吕XX拘禁在车牌号为豫AXXXX轿车内,并对吕XX实施殴打,一直持续到同年12月5日20时,经鉴定,被害人吕XX的损伤程度已构成轻微伤。后双方达成和解,被害人吕XX对被不起诉人于XX的行为谅解。

2020年5月6日,被不起诉人于XX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于XX、于X、郑XX的供述;2.被害人吕XX的陈述;3.证人罗X、杨XX证言;4.郑州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5.辨认笔录;6.监控视频;7.个人基本信息表、家属指认照片、查询违法行为人身份及前科情况、案件相关照片截图、欠条、郑州市第七人民医院诊断证明、谅解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本院认为于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于XX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郑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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