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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于娟)(公开版)_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02198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系山东省宁津县**镇**村,居住地系山东省宁津县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6月8日被宁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宁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至2020年6月期间,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在宁津县工业路路东经营“冰点无人售货店”,并在该店的无人售货机内销售有“黄金伟哥”、“藏龙伟哥”等口服壮阳类性保健品。2020年1月15日经青岛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鉴定,“黄金伟哥”内西地那非含量为34.9mg/kg、“藏龙伟哥”内西地那非含量为4090mg/kg。

本院认为,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销售数量不大,之前没有因销售口服壮阳类性保健品被行政处罚过,系电话传唤后及时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无违法犯罪记录,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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