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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于学文)(公开版)_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濮县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81974********,汉族,高中文化,原籍系江苏省**县,住中原油田**院**小区。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2020年6月24日被濮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濮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23日23时许,被告人于某某酒后驾驶豫J****0号汽车,沿濮阳县清河头乡盘锦路自北向南行驶至盘锦路高架桥南头时,被濮阳县公安局清河头派出所工作人员查获。经鉴定,于某某血乙醇含量为92.345mg/100ml,已达到醉酒标准。

本院认为,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酒精含量较低,并自愿认罪认罚,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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