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公主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11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于某某驾驶吉AS****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公主岭市**路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左转弯驶出道路驶入加油站时,与相对方向由南向北万某某驾驶的吉CA****号二轮摩托相撞,致两车损坏,两轮摩托车乘坐者王某某受伤住院,后万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于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万某某不承担责任,王某某不承担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后被带至公安机关接受讯问。被不起诉人于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其自愿认罪认罚,并于案发后赔偿被害人家属,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本院认为,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但其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于某某主动报警且在现场等候处理,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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