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二组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甲,男性,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011952********,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现住长春市绿园区**街**街**栋**门**,系吉林省云泽汽车装备有限公司投资人。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5日被长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早上6时许,被不起诉人于某甲因与为其厂房清理土堆人员某某甲发生矛盾,阻止某某甲施工,某某甲报警。永久镇派出所民警张崇文、辅警杨宪成赶到现场,对于某甲劝阻,于某甲不断靠近并用身体冲撞张崇文,张崇文伸出左手要求其保持距离,于某甲伸手将张崇文左手背打伤,经鉴定张崇文伤情为轻微伤。民警在强制带离于某甲时,于某甲躺在地上用脚蹬踹辅警杨宪成腿部,并辱骂警察。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于某甲供述与辩解、证人石某某、于某乙、聂某某、于某丙、某某乙、某某甲证言、破案经过、户籍信息及前科劣迹证明、民警张崇文、杨宪成自述材料、永久镇政府情况说明、谅解书、营业执照、认罪认罚具结书、法医学人体操作程度鉴定书、现场录像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系民营企业经营者,认罪认罚,得到被妨害执法人员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2日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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