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建检公诉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建昌县,因本案,于2020年11月27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3日21时30分许,建昌县交警支队在通武线668公里处开展路面秩序整治时,发现一辆由南向北行驶的辽P*****号小型普通客车形迹可疑,民警进行拦截,发现驾驶人于某某涉嫌酒后驾车,经呼气式酒精检测,酒精含量为101mg/100ml,经锦州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锦中心医司鉴{2020}毒鉴字58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结果: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2mg/100ml。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对其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无从重处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于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建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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