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北检刑不诉〔2020〕82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19196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辽宁省北票市人,住北票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北票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19196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辽宁省北票市人,住北票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北票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2日至15日间,被不起诉人于某某伙同其妻子曹某某三次窜至北票市五间房镇黄杖子村一组3172号张锦华家,将张锦华家的三棵榆树、四棵杨树砍倒截断并盗走,其中盗窃最后一次时被失主当场发现。经北票市价格认定局价格认定杨树等市场价格为:人民币贰佰伍拾肆元整。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曹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又积极履行赔偿义务,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属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朝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票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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