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辽检公诉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21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辽阳县,住**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沈阳市公安局辽中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辽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1日19时35分,被不起诉人于某某驾驶辽K****5号两轮摩托车,行驶到省道106线214公里(后老簿村)时,因其涉嫌酒后驾驶被交警查获,经检测,被不起诉人于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其含量为94.5 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辽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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