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北检侦监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04301986********,满族,初中文化,无业,内蒙古赤峰市人,现住辽宁省北票市**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北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3月29日08时36分许,在辽宁省北票市西官营镇山嘴村路段(北金线24公里800米处),被不起诉人于某某驾驶辽N****6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北向南行驶时,与前方同车道由北向东行驶矫万存驾驶的无号牌轻便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矫万存当场死亡,双方车辆受损。2020年4月15日,北票市交警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肇事后被不起诉人于某某主动投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又积极履行赔偿义务,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属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朝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票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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