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旅检公诉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2251971********,汉族,大学本科,无业,现住大连市中山区**小区**号楼**室(户籍所在地大连市西岗区**街**号**)。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7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报请大连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大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2月7日指定本院管辖。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日22时36分,被不起诉人于某某酒后驾驶辽B****5号小型客车行驶至大连市中山区七七街**街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其现场乙醇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210mg/100ml。经检验,于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酒精)含量为118.42mg/100ml。
本院认为,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态度好、主观恶性较小、认罪认罚、血液酒精含量在130mg/100ml以下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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