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汶检一部刑不诉〔2020〕86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4261966********,汉族,初中文化,**公司职工,中国共产党党员,户籍地:山东省禹城市,住山东省汶上县**路西铁锅炖鸡饭店附近的农家院,2019年8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汶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汶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6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于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汶上县**道**附近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检验,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1.9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2019年8月7日,于某某接汶上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电话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汶检检委办通【2020】13号检察委员会决定事项通知书之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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