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浑检一部刑不诉〔2020〕114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汉族,中共党员,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县**镇**村*组,现住址: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白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22日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本案由吉林省白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0日21时45分左右,被不起诉人于某酒后驾驶吉F1515Y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浑江区向阳早市附近被交警查获。经白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不起诉人于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4.15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于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初犯偶犯、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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