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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于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二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4196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德惠市**街**委**组,现住吉林省长春市一匡街温馨花园**区**栋**单元**室。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9月27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于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11月29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惠支行办理了卡号为5124128810******的信用卡,截止到2018年11月28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累计透支本金人民币55553.91元,且于超过规定限额透支后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截止2019年9月8日,透支本息合计72941.59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将本金全部还清。

本院认为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无前科劣迹、案发后已全部退还本金、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德惠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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