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前检一部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2197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农安县**乡**村**屯**组。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于2019年11月4日被松原市森林公安取保候审。
本案由松原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6日至11月18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未经批准,擅自在前郭县洪泉乡洪泉村万顺堡屯林地(林班号:6林班137小班,林种:防风固沙林,树种:杨树)、林地防护沟(林班号:6林班58小班,林种:农田防护林,树种:杨树;林班号:6林班138小班,林种:防风固沙林,树种:杨树)内取土。经勘查:非法占用林地面积为10.7835亩(合计7189平方米)。经工程师鉴定:被侵占林地原有植被遭到严重毁坏。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将取土林地回填,恢复原状。2019年11月4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到公安机关自动投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一、被不起诉人于某某供述和辩解;
二、证人迟某某、丛某某、周某某、王某某、马某某证言;
三、书证
洪泉乡林业站关于涉案林地情况的说明证实:位于万顺堡屯西6林班137小班内林地取土现场经林业站实地踏查,该林地多年为其他无立木林地,取土现场已经恢复原状,进行了土地平整,并纳入恢复新建林地清收管理,计划2020年春季恢复造林。位于万顺堡屯西6林班138小班和6林班58小班的防护沟已经进行了回填,达到了林业要求。
四、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于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的非法占用农用地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犯罪情节较轻,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且将林地恢复原状,具有免除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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